临沧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和《XX省公路运输管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临沧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约请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三条道路运输(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经营者、运管机构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约谈:(一)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较大事故隐患的;(二)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3起一次死亡1人安全生产事故的,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各运政所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较大事故隐患整改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五)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的;(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有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被约谈单位、人员和参加单位(指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和科室)、人员等相关事宜由约谈主持单位决定,并向被约谈单位发出《临沧市运政处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部门和新闻第1页共3页媒体参加
第五条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听取被约谈单位的汇报,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教训、责任追究情况、已落实及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承诺;(二)质询有关情况,开展分析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