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委员对常委会进行质询和询问制度对常委会进行质询和询问制度(草稿)第一章总则为推动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积极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我县县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委办公厅《XX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质询询问原则、条件1、县委委员对县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以及本县相关部门对询问和质询的受理和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2、县委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询问对象;(2)询问所涉及问题在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的依据;(3)询问对象执行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4)署真实姓名
3、县委委员提出质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1)针对询问对象提出;(2)针对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3)针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的理由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4)署真实姓名
4、质询询问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
委员单独提出询问和质询;多名委员同时就同一问题分别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一并处理
委员提出的询问受理后办理完毕前,另有委员就同一问题提出询问的,不再单独第1页共18页处理,由受理部门登记备案,待办理完毕后向该委员告知结果
5、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6、询问、质询对象认为询问、质询事项涉及保密内容,不宜做出说明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中共****委委员询问办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中共****委委员质询办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送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认为确应保密的,应当在收到询问对象书面说明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质询对象书面说明8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询问、质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