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XX省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XX省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自贸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清单(第一批)和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自贸办﹝2015﹞1号)的要求,为支持天津自贸区和自创区建设,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我市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用于资助企业向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来源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
使用和管理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方式第三条市科委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
各区县科委负责组织各自区域内创新券申请、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市科委依托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以下称科服网)建设XX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称管理平台),组织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第1页共5页信息发布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须登录管理平台注册,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的机构和服务产品信息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