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文章标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第1页共2页(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一)行政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
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