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按XX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人员必须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见证取样的范围
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焊接(连接)试件等应取样检测,取样应在见证人员旁站下进行,取样数量及方法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抽取
见证取样送样程序: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并持有有效的《见证人员证书》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活动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测委托单上签名、盖章
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1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检测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一、钢筋混凝土、砂浆用材料1
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比表面积、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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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泥的交货与验收:(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