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资产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是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本市国有资产的单位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活动
第三条稽查范围主要包括:(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二)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稽查机构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稽查机构不参与、不干涉被稽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
被稽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积极配合、协助稽查机构开展稽查活动
第五条稽查机构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中心(下称稽查中心)是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稽查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组织、协调、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职能
第七条稽查中心履行职能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付,不得另向被稽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稽查人员素质要求:(一)熟悉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稽查专业知识;(二)全面、准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四)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九条稽查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秘密,不得参与有利害关系事项的稽查
稽查人员第1页共3页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回避等各项规定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条稽查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可能或已造成重大国资损失情况的稽查;(二)负责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中反映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延伸稽查;(三)负责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专项检查以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在执行稽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