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年度安全评估报告制度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工人身体健康,保持生产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1、使用放射源必须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2、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新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调试后试运行三个月内,向环保厅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1、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1、放射源使用时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第1页共2页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矿有关领导回报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腐蚀性物品。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5、在购置放射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