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排放污水,包括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给的自来水及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中心XX县区(XX县区)由**市城市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征收额的3%比例提取征收手续费
第四条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免征各项税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后必须全额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足维持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污水处理费缴纳和拨付的具体事宜,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商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用水性质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运行维护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同级价格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确定公布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比照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计算征收
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核定;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安装经城市水务管理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其用水量按抄表数计算;未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换计量装置的,第1页共2页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