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物权法据有规章制度与强占罪的认定VIP免费

物权法据有规章制度与强占罪的认定_第1页
1/10
物权法据有规章制度与强占罪的认定_第2页
2/10
物权法据有规章制度与强占罪的认定_第3页
3/10
物权法据有制度与强占罪的认定关键词:据有强占罪体素心素据有辅助恶意据有本文来源于免费,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内容提要:物权法据有制度与强占罪的认定拥有紧密密切的联络,强占罪的规范断定必须考虑民法上的据有。不动产可以成为强占罪的对于象,据有的体素、心素要件可认为强占罪相应的客观要件以及主观要件提供参考。据有辅助人由于不能成立物权法上的据有,于是其行径不能形成强占罪;行径人最初对于于标的物是恶意据有的,也能够成立强占罪。据有在物权法上有两种含意,1是指所有权的据有、使用、收益、处罚4项权能之1的据有权能;2是指作为1种主体对于物入行节制的事实的据有,也就是我国《物权法》第五编专编划定的据有制度。刑法上的强占罪与物权法上的据有制度拥有紧密密切的联络。在刑法上,强占罪是侵略财产的犯法之1,是“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者将别人的遗忘物或者者埋躲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径。”[一]其本色特点是“易‘据有’为‘不法所有’”。[二]当然我国《刑法》对于于强占罪的1般犯法对于象仅划定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但学界以为这类划定其实不10分确切,因为“如此划定等闲使人曲解为,强占的对于象只是受别人之托代为保管的财物,但是事实上其实不限于此。不管基于任何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由,以正当方式持有别人财物,应该交还而不交还,非法据为己有,都属于强占行径。”[三]所以,从整体上察看,强占罪中行径人的行径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取患上对于别人财物的据有,此种据有应该属于民法上的据有;其次是行径人将这类据有转变成据为己有并拒尽返还。我国《物权法》以及《刑法》分别用不同的法子以及手腕维护着市场主体正当的财产权益,分别在私法以及公法两个领域规范着财产的回属以及运用秩序。于是,《物权法》第五编所划定的据有制度及其民法理论,或者许能够对于刑法上强占罪的认定提供某种借鉴以及启示。1、物权法据有制度与强占罪认定之联络第1页共10页据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有体物的1种事实节制状况。从历史发铺上望,“欧陆民法上的据有制度历经二000年的发铺,始自罗马法的possessio,融会日耳曼法的gewere,而成文化于各国民法典。”[四]我国之前颁布的《民法通则》等基本民事法律中并未划定据有制度,《物权法》首次对于此作出了集中划定。该法第五编的据有制度囊括五个条文,划定了有权据有的法律适用、恶意据有人的赔偿责任、权力人对于无权据有的返还哀求权、据有物毁损灭失机据有人的赔偿责任、据有的维护等内容。我国民事立法承认据有制度并对于其入行维护,是因为“据有维护的理由在于,已经经成立的事实状况,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正当的方式排除了,这是1般公共利益的请求。”[五]据有毕竟是1种患上以据有的权力还是1种单纯对于物取患上节制以及管领的事实,即据有是事实还是权力,学说以及立法从来存在不同望法,但更多的是采用事实说。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地区,日本民法将据有划定为权力,即据有权,但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将之划定为事实;德国民法虽未作界定,但其学界通说以为据有是1种事实,“据有就本色来说是事实,但存在与它相联络的法效果。”[六]我国《物权法》也采用了据有是事实而非权力的观点。但据有又与1般的单纯的事实不同,据有违后去去存在某种权力,据有制度之设立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据有违后的权力,同时,“据有虽为事实,但受法律维护,产生必然的法律效果,而为1种法律瓜葛,患上为让与或者继续。”[七]《物权法》关于据有的划定采用了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关于据有的基础理论,例如有权据有与无权据有的区别、善意据有与恶意据有赔偿责任的区别、权力人对于据有人的返还哀求权。其中值患上留神的是,我国《物权法》的这些条文将动产以及不动产1并作出了划定,即在不动产之上也能够成立有权据有或者无权据有。因为当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法子是登记,但登记主要是针对于交易第3人产生效劳,而且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没有完美的情况下仍有大量的不动产如部门农村村民的住宅、承包地等还没有入行登记,...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物权法据有规章制度与强占罪的认定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