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依法处理被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补偿的请示5篇《XX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2002-04-1009:10:36XX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XX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二○○二年四月十日沪府发〔200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XX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XX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XX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1页共4页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