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相关十五项制度一、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1、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是指各部门的效能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2、效能工作立足于提高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围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务实型、廉洁型机关,落实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运行机制。3、作风效能建设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乡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分管部门作风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作风效能建设的第二责任人,各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每一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4、乡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工作日不能因学习而影响群众办事,要做到方便群众,文明服务。5、因不落实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或落实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效能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XX县区领导干部责令辞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公文处理和印章管理制度1、各村(社区)、乡属企事业单位、各部门报送党委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应当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特殊事项外,原则上送党政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能同时报送多名领导。领导不受理和审批未按程序处理的公文。乡属各事业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党政办公室,否则不予受理。2、各村(社区)、乡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报送党委政府审第1页共10页批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党委书记、乡长审批。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可由党政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须在办结后向党委政府反馈办理结果。3、以党委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应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由书记乡长签发;以党委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涉及单项性工作的文件,经书记、乡长及分管领导传阅同意,由书记或乡长签发。需要由党委政府转发的一般性文件,经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同意,以党政办公室名义下发。4、以党委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如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文件,需送相关分管领导会签后,送党委政府签发。属于分管领导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函件发出的,可由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和以党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可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签发。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5、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政府办公会会议纪要,由乡长或乡长委托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6、以党委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文件起草时必须注明文件起草者的单位、姓名、抄送单位等。各部门起草的文件,须经部门分管领导严格把关,涉及多个部门的,须经涉及部门分管领导均要认真校核,确定发文数量后,提前报党政办公室统一处理,办公室加注审核意见,呈送书记、乡长及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统计数据,必须经统计站核准。凡事前未协商一致、政策把关不严、数据不准确、文字书写不规范的公文,一律退回各部门重新按规定起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7、收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办公室主任签注后,呈送书记、乡长及分管领导阅示。党政办公室按批示意见及时有关单位、部门办理,承办人在公文处理签上签字,承办部门要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党委政府。8、收文涉及会议通知的,凡需要主要领导参加的,由党政办通知主要领导,由主要领导确定参加人员;需要分管领导或者各办公室参加的,由党政办通知各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确定第2页共10页参加人员。9、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和党政办公室公章、电子印章及领导个人印鉴管理。党委、政府和党政办公室、电子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需加盖党委、政府公章、电子印章的公文,须经书记、乡长同意。系按程序审签的,须以签发同意的原件为准。系临时制发,需加盖党委、政府公章、电子印章的,须报书记、乡长审签或请示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