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县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工业园主园区及下辖的酒店工小区,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小区,现代林业森工科技园(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职责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三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四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入园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五)银行资信证明;(六)项目建议书;(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第1页共7页(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高新技术项目;(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三份;(二)管委会负责组织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县域产业政策要求,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预审通过后,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办理以下手续:1、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