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一、 生猪养殖场种猪引进制度(一) 猪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种猪来源于非疫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二) 引进的种猪要求根据 GB16567 标准检疫合格,并隔离饲养 30d,确认为健康者后合群饲养
(三) 引种时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二、 生猪销售运输管理制度(一) 出栏生猪应根据 GB16549 检疫合格,方可出售;(二) 在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三) 禁止销售病、死猪
(四) 运输生猪车辆应在使用前后彻底消毒;(五) 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六) 在县境内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产地检疫合格 证 》 、 出 县 境 应 凭 《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 和 《 出 县 境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运 载 工 具 消 毒证》运输生猪
生猪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一、 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二、 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四 、 实 行 机 械 通 风 等 措 施 , 保 持 舍 内 空 气 新 奇 , 使 猪 舍 空 气 境 质 量 符 合NY/T388 标准;五、 猪饮用水质符合 NY5027 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六、 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七、 常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生猪养殖场疫病防控制度一、 结合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和生产实际,制定免疫程序,抓好生猪免疫接种;二、 严格猪场环境、猪舍和出入车辆、人员的消毒,控制病原的传入和传出;三、 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四、 发现疫情应及时立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隔离、诊断和治疗或扑杀;五、 病死猪、疫苗废弃瓶等废弃物按 GB16548 规定进行无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