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一般性事故隐患
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1、一般性事故隐患
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
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第1页共2页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