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岩脚煤矿矿级干部下井制度通知矿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江苏宏安集团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现印发给您们,请严格执行
附:1、《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3、《井下重大问题与隐患现场处理制度》4、《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5、《岩脚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XX县区岩脚煤矿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XX县区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和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下井带班
2、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3、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即人员到岗情第1页共9页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当班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