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任河河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口防洪条例》、《XX县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池塘、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县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防旱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XX县区河道的建设整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XX县区河道的保洁管理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环保、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县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河区和河道类别划分第八条根据水利现状,高观划分为上游取水河区、中河区
第九条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对河道水位、水量实行统一调度,第1页共13页并根据河道行洪排涝以及抗旱救灾等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与方案,并负责监督与实施
当旱、涝灾害发生时,各级各部门必须服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筑堰设障,阻碍河道行水畅通
第三章规划和整治第十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