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学院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教职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教职工都必须与学院签订聘、(雇)用合同
教职工与学院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条学院人事部门的人事计划、教职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四条学院各职能部门、下属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四条学院聘用的教职工,一律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各级教职工的聘任程序如下:1
院长,由董事会提名董事长聘任;2
副院长、各处处长,由院长提请聘任;3
部门助理专员,由各部门领导提请院长聘任;4
其他教职工,经院长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各处处长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教职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六条学院内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
学院内部无合适人选时;2
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3
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七条甄选教职工任用之主要原则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所具备的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第八条新聘(雇)教职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教职工审批表和教职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一年
第九条新教职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院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院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第1页共3页知识等
培训由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教职工试用期间,由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条教职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人事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