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概述一、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产生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年)建国初,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年月日)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同时,《共同纲领》明确:“切实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
即确立了农有农用制度
虽然中共中央于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但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互助组内实行以工换工、等价交换,而土地等仍主要是农民分散经营,仍属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经营土地阶段
显然,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土壤
二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年)在初级合作社里,虽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已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每个农民根据入股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即农民以土地入股,集体耕种,收益中包括土地分红部分,显然,土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土地处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则农村土地承包制仍无产生的土壤
三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高级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年)高级社取消土地报酬,土地无偿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拥有第1页共40页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
高级社的集体劳动产品,扣除生产费和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外,所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日制的记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