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X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农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农机推广、农机培训、农机监理和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农机使用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制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机安全隐患是指在辖区内农机管理、培训、推广、监理、修理、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即存在的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能
第四条农机安全隐患分为
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两大类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1—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第五条农机管理、培训、推广、监理、修理、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应建立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1页共10页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农机监理部门依法组织做好辖区内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管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机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市、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