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中的政府职责分析摘要我国现已基本具备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的条件,迫切需要政府能积极履行职责
现阶段,政府在转换农村社会救助范式中的职责主要表现为有效组织、实际支持和宣传教育三个方面,唯有政府履责到位,才能实现农村救助范式的快速健康转换
关键词政策范式;转换;条件;政府职责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主要采用扶贫范式,这一政策范式在实践中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其针对性较差,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进一步关注民生的社会要求
全面实现农村小康需要对每一个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都实施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唯有如此,农村救助工作才能更贴近现实
因此,加快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由扶贫范式向低保范式的转换与创新,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社会基础性工作
借鉴发达国家在低保制度建设进程中的政府行为,把握住扶贫范式向低保范式转换中的困难,探讨政府在政策范式转换中的职责,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实现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城乡社会救助供给极不均衡
从城乡统筹及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实现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的时机总体上已经成熟,转换的实际条件已基本具备
1、农村贫困的性质已发生变化
当前我国农村贫困的性质与20世纪相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现阶段农村贫困总体上属于长期贫困,其根源在于农村政治、经济、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长期遭受多维的政策排斥,因此,仅以“不救不能活”的绝对贫困人口为目标的扶贫政策范式已经不适用于社会边缘化的农村贫困人口,贫困边缘人群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支持;与此同时,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分布已由区域性、整体性贫困过渡到个体性贫困,区域性扶贫开发政策效果正日益减弱,据计算,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扶贫投入的减贫效果已不到20世纪80年代的三分之一
因此,针对目前个体第1页共5页性贫困为主要特征的农村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