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政府政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X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指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简称,是政府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党和国家、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指标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章政务督查工作分类第四条全面督查
主要是对政府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重点督查:(一)对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二)对上级或本级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三)对县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文件明确规定工作落实的督查;(四)对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及综合性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决、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六条专项督查
主要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领导在工作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等专门开展的督查
第七条日常督查
主要是对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布置的工作、专业性会议议定的事项、部门或单位领导研究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原则第八条围绕中心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大局进行
根据县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促检查的第1页共5页重点,使督查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县政府中心工作
第九条秘书性原则
政务督查工作要在领导授权的前提下开展,必须为领导服务,通过督查为领导了解各项政策、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第十条依法督办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