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关于实行重要股级岗位负责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关于把重要股级岗位纳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申报范围的建议窗体顶端开展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个人干净的重要表现
党中央、国务院最早于1997年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后又分别于2006年、2010年进行修订,也把申报范围扩大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
根据廉政形势发展和上级部署要求的需要,我县也于2016年1月起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提拔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及任职满3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要求向组织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监督
但对一般干部仅要求填报过一次经商办企业情况
国家公职人员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直至将来的财产申报与公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廉洁从政建设的必经程序
当然,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这也必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所以,具体到县级层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也不应只单单从级别上来看待,只要是掌握了实权的职位,不止县处、乡科级,有些股级干部手头上掌握的国家拨款也有几十上百万,有些诸如财政、国土、住建、交通等实权单位的掌握审批、验收等职能的股室,在服务对象看来,其权力主宰着他们的命运;尤其是一些股级有独立财政权的机构,如乡镇中小学、卫生院,很多的支出事项只要“一把手”签了字就行
县纪委、县监察委员会、县委组织部也应将这些部门的股级干部纳入申报范畴
而且,申报也绝非一“报”了之,需要一系列完善的公示、核查、监督、问责等机制相配套
一是宣传要“实”
通过学习教育宣传,使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到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是保证干部清正廉洁的有效措施,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第1页共2页二是确定要“实”
要通过具体股室岗位在管人、管钱、管物、管事方面设定一些可衡量、可操作标准,准确划定重要股室
三是措施要“实”
在对象上,坚持把领导干部和“一把手”以及重要股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