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第二中学教职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人事管理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校教职工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三条引导广大教职工为人师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为推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把教职工的政治荣誉、物质利益与其创造的工作业绩及贡献联系起来,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五条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实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成绩突出,收效显著者。2、认真钻研业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3、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在学科专业领域以及在推广科技成果方面成绩突出者。4、勇于探索,科学管理,在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科研管理、实验管理、后勤管理、图书管理以及在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成绩突出者。5、工作认真,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服务质量高,做出显著成绩者。6、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财务工作,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7、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在保护公共财产,保卫国家、学校利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学校治安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8、对有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贡献特别突出者,给予重奖。9、其他突出事迹应给予奖励者。第六条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包括:1、荣获国家级奖章、勋章等称号(个人);(1)荣获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2)荣获国家级劳动模范;(3)荣获省、州级、县级文明单位标兵;(4)荣获校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项:荣获校级精神文明先进个人;3、突出贡献奖项:(个人)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国家级发明奖;国家国际合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青年科技奖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前三名);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教学教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前三名);4、学校党群工作先进奖项:(集体、个人)(1)荣获先进党支部(2)荣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3)荣获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5、学校师德先进个人、教学竞赛活动奖项:(个人)(1)荣获学校师德先进个人;(2)荣获学校教学竞赛活动三等奖以上;6、学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奖项:(1)荣获学校先进集体;(2)荣获优秀教师;(3)荣获优秀辅导员;(4)荣获先进教育工作者;7、学校单项工作活动(教改、评估、重大活动等)集体、个人奖项;8、学校其他奖项的设立,可参照本暂行奖励标准,报学校批准。9、其他荣誉称号。第七条授予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安排,定期评选。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给予一定形式的宣传,并给一定的配套奖励。第八条受奖称号作为考核、晋职、晋级等工作的依据之一。第三章处分第九条凡我校教职工有下列违纪、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者。2、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挪用或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以权谋私,破坏公共设施、侵犯国家和学校集体利益者。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出现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者。4、无故不服从分配、不听从调动;擅自从事兼课经商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了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者5、擅自停工停课,考试考查中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等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6、在招生就业、评职晋级、人员调配、承包采购、福利分配等项工作中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