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规则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一)《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三)案情复杂、疑难的;(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五)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经听证后,听证人对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