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06年版)为规范我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第一条各分支行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须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负责保理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分支行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
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还应同时填写《国内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
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分支行应要求卖方协助提供能够反映买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分支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买方资料
第五条分支行应在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保理业务类型,并尽量保留我行对卖方的追索权
第六条我行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二章额度核定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八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