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事局泉州市教育局文件泉人核〔2010〕15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泉州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各市直市属学校: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教师节期间表彰一批泉州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在全市教育系统中(含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近五年已获得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人员不再评选表彰
二、评选条件评选的基本条件是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教学效果良好,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专心从教,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师生中有一定的威信,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评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思想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二)认真完成好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精神,在推进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认真刻苦钻研业务,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评选名额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共12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各县(区、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应将我市下达的名额和本县(区、市)各种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