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用政策问答一、就业工作(一)促进就业1、企业如何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青岛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含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被招用职工的证明材料,到市、区(市)任一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如何为员工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后30日内没有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应到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持单位书面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补办就业登记期间工资原始凭证原件或依据已生效的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法律文书等
在补办期间劳动者已领取失业金或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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