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生态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特区发展和生态市建设遵循环境保护优先,以人为本,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目标】特区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二章政府的环境责任第五条【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市政府对特区整体环境质量负责(简称市政府),通过制定任期环境责任目标任务,执行年度计划,确保特区整体环境质量达到不妨害健康和适宜人居的水平;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向本区提出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政府应按年度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任期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对本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六条【领导干部环保考核】实行行政首长环境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对区政府行政首长以及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负责人以及区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人任职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部门在街道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在区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