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出口管制动态分析北京经纬度贸易安全咨询中心主办第三期2008年9月【专题研究】美国对我国实施制裁的法律依据与制裁的全部案例美国在世界上广泛要求其它国家也服从美国的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其及投掷工具扩散的政策以及防止常规武器扩散的政策,在国会的《武器出口控制法》(AECA)的政策声明中,授权总统与世界其它国家协调,在防扩散和出口控制方面采取共同措施,并且在许多相关的立法中规定了对违反这种政策的具体制裁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有些是针对具体武器类型的,主要包括核武器、生化武器和导弹三大类型有些是针对具体地区/国家的
除了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众多的总统行政令也具有相同的效力
一、美国一系列的出口管制立法与法规在美国,贸易政策作为对外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一直被用于军事与政治防卫目的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认为,国外供应可能会在政治冲突和战争中被中断,为避免对国外供应的依赖,美国应通过贸易保护政策建立起一个国内加工生产体系
同时也认为对于重要的原料、战略物资的出口要进行限制
从而形成了早期对进出口的管制思想
自此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出口管制立法与法规
主要有:(1)1917年通过的《与敌国贸易法》
该法授权总统管理战时美国与其它国家或宣布处于紧急状态时的一切贸易
主要是对出口的管制
由财政部执行
(2)1940年7月2日通过的美国公法703号
国会授权总统管制战时重要军事物资和技术出口
该法第六节授权总统禁止或削减军事设备、军品、零部件或机器、工具、材料及一切制造业所需产品、技术和服务等全部商业性出口
(3)1949年对1940年美国公法703号进行修改正式制定第一部出口管制法《1949年出口管制法》(ExportControlActof1949)
授权总统为了美国的对外政策、国家安全、有助于国内短缺物资供应及抑制通货膨胀而进行禁运或限制出口
50、60年代进行修改并将“管制”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