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组织名称: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
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
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三定规定"名称和文号:1、汕头市编制委员会文件汕机编[1992]5号“关于设立市地方公路航道管理总站等问题的批复”
2、汕头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汕机编办[1998]1号“关于‘汕头市地方公路航道管理总站’改称为‘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的通知”
3、汕头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汕机编办[2003]40号“关于原澄海市公路管理站新溪道班移交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