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94年6月8日人事法規會議修訂通過95年2月14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係依據本校實際情況及參酌他校與教育部所頒佈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而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考核時間為每學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卅一日止
第三條本校教師及職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其成績考核達優等者,可酌給獎金;成績丙等者應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其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但教師與職員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
一、在原校職務異動或經商調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者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
依法服兵役,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在營成績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另予成績考核,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
但辭職、退休、資遺、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凡中途離職(指七月卅一日前)者概不列入考核
第二章教師成績考核第四條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學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優等,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基薪之獎金
(一)請假併計在五日以下(含五日),並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喪假除外)
04主管會議決議通過,90
01起開始施行)(二)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者
(三)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四)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記錄者
(五)年終考績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優等以上者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一)事病假併計在十九日以下者
(二)無曠課、曠職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