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人员管理办法(人事2007-0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全程进行控制,对试用期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以及遵纪表现等方面的考核评价,把握每一位试用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和状态,并由此对他们做出是否转正、加薪比例等方面的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入职员工(不含实习生、临时工)
第二章试用期限第三条员工根据岗位要求,原则上须经过7天试工期
(一)经考核合格后,进入岗位试用期阶段,试工期并入试用期;若考核不合格,可随时停止工作,不计发任何报酬
(二)试工期考核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主管在考核反馈时,须与员工进行职业发展规划沟通
(三)试工期内提出辞职,不计发任何报酬
第四条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3-6个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人员另有协定),期满合格者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不适合岗位者,双方可随时停止试用,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按相关规定计发实际出勤工资,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章考核细则第六条考核过程控制(一)在员工试用期过程当中,公司实行月度控制跟踪考核;(二)试工期满,由直接上级出具考核意见,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三)考核期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结束前7天,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所在部门填写《试用期月度跟踪表》(分员工填写部分与直接上级填写部分),于考核期第一个月/第二个月最后一天前提交人力资源部;(四)人力资源部根据表格填写情况,根据需要组织与其直接上级及被考核员工进行沟通探讨,并填写《试用期月度跟踪表》(人力资源部填写部分),留存员工个人档案
第七条转正程序(一)员工试用期届满7天前,人力资源部将《试用期转正考核表》填好考勤、奖惩、培训等人事状况以后转至部门,评估程序如下:1、部门考核:员工直接上级考核(一级考核)、区域经理考核(二级考核);2、人力资源部考核:人力资源经理考核;3、另外: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需经总经理考核
(二)部门经理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