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1-27【正文】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标准1一本标准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2二受训人员之奖惩,由训练机关(构)学校,根据事实严加考核
3三奖惩之种类如左:(一)奖惩: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惩罚:申诫、记过、记大过、退训
4四基础训练期间:(一)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内务、服装、仪容经常保持优良整齐者
2服务热心有具体事实者
3热心参与团体活动,具领导作用,足资鼓励他人者
4其他具体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
(二)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1热心公益,见义勇为,有具体事迹者
2检举重大不良状况或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经查属实,有重大贡献者
3担任正、副学员长、组长,在训练期间积极负责,绩效优异者
4其他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三)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1有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人员之楷模者
2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险犯难,抢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
3对本训练提出具体有价值之改进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
4其他重大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四)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1言行失检者
2扰乱教室秩序者
3规定集会无故缺席者
4旷课、不假外出或逾时返班者
5违犯训练机关(构)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五)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1具有第(四)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旷课累计达四小时未满七小时者
3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员工不重礼节,态度恶劣者
4互相斗殴或蓄意破坏团体秩序者
5私取或损毁公物,情节尚轻者
6其他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较重者
(六)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具有第(五)项各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