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规范(出处:中华民国司法院)【公布尔日期】54/07/20【公布机关】【异动经过】法规沿革1
中华民国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内政部内民字第178628号令发布施行壹、开会1
会议之定义会议之定义: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规则,研究事理,达成决议,解决问题,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谓之会议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范于下列会议均适用之:2
1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为决议者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为决议者,如各级议事机关之会议,各级行政机关之会议,各种人民团体之会议,各体企业组织之股东大会及理监事会议等
2议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建议者议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建议者,如各种审查会,处理付委案件之委员会等
各机关对其首长交议或提供意见之幕僚会议,得准用前项之规定
会议之召集会议之召集:会议之召集,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行之:3
1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临时性集会各种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各种临时性集会,由发起人或筹备人召集之
2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临时会议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其临时会议,由其负责人(如主席、议长、会长、理事长等)召集之
3永久性集会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永久性集会每届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如议事机关之常设委员会,或各种企业组织及人民团体之理监事会等,由当选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届负责人召集之
召集人应根据路程远近及交通情形,于适当时间前将开会事由、时间及地点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时,并附送议程及有关资料
开会额数开会额数:各种会议之开会额数,依下列规定:4
1永久性集会永久性集会,得自定其开会额数
如无规定,以出席人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始得开会
前项应到人数总数减除因公、因病人数计算之
2处理议案之委员会处理议案之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
3会员无定额者会员无定额者,不受开会额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