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作者:宋飞一、导言二、政府法制机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历史发展及现状(二)存在的问题三、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缺陷(一)省级以下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及认识误区(二)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组织地位及法律缺陷(三)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性质及观念更新四、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建设的相关建议和思考(一)法制机构的名称规范(二)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类型(三)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四)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五)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问题(六)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内设科室一、导言政府法制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初组建后逐步壮大,政府法制事业不断发展,但也暴露出理论底蕴不足的缺陷
例如,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整体工作中应如何定位不确定,往往随着法制机构所在的政府层级不同而不同
国务院法制办的定位是立法事务部门(LegislativeAffairsOffice);省级法制机构定位是法律事务部门(LegalAffairsOffice),立法、执法监督、复议等事务都涉及;省级以下的法制机构则偏重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定位的不确定,又没有相应的理论予以解释,造成某些政府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产生偏差,特别对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影响较大
因此,对理论研究已成为政府法制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必备条件
二、政府法制机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历史发展及现状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省级以上(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同)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成绩突出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
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