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陆主要商业银行借贷业务第一章大陆主要商业银行简介1995年大陆八届人大通过并施行了「人民银行法」,同年五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业银行法」,明订人民银行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并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职责,并可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规章的作用主要在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通常以「实施细则」的方式制定
台商在检索有关金融法规时,经常会看到人民银行作为该法规的制定和公布单位,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一般也称为金融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依法可以经营的业务有(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务;(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状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依照大陆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