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下列资料应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1、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2、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证
3、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流程图
6、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7、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
9、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10、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