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06〕163号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功能区域优化(一)规划各类生态功能区
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在2007年底前,各地应完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划定,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认真实施生态功能区划
开发和保护各类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定位和要求: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限制开发区域要实行优先保护、限制开发,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区域可承载的特色产业
优化开发区域要根据该区域现有的开发规模、开发强度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确定各地区的管制要求和开发时序
重点开发区域要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产业的集聚和辐射功能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组织编制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
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
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冶金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苏州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厅批准
(四)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苏州实际,抓紧调整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