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具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双重特点,加上犯罪分子身份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蔽性以及《刑法》规定的模糊性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往往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
本文仅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体类型上的认定时应注意或把握的几个具有共通性的重大问题加以探讨
一、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为一类特殊主体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便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首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几类
但是,每类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并不十分清楚,这里我们将对其分别讨论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和团体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均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在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还有一些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授权行使着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如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家专利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行使国家专利行政管理职能),这些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所以,对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处
(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