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制作依据】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时使用
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是诉讼当事人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时所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除了适用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提审、再审的案件以外,都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所谓缓交,是指诉讼费用暂时难以支付时,将交费日期延后
所谓减交,是指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所谓免交,是指免去全部应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即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人,必须是具备诉讼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其他人则无权提出
第二,必须是确有困难
所谓困难,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力和条件交纳,或者没有全部交纳的能力或条件,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交纳确有困难
第三,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
申请的形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以入卷备查
也可采取口头形式,由人民法院记入诉第1页共4页讼笔录
第四,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作出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决定
反之,则应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的决定
符合上述条件,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