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文明单位(机关)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文明办、市属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文明单位(机关)考核办法(试行)》已正式下发,现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此办法要求开展省级文明单位的考核工作,《济南市省级文明单位(机关)考核细则》不再使用
济南市文明办2011年10月21日山东省文明单位(机关)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省文明办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标准条件》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充分借鉴外省(市、区)考核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适用
一、主要内容《考核办法(试行)》包含《考核细则》、《材料审核操作表》、《实地考察、整体观察操作表》、《征求部门意见操作表》、《调查问卷》等
二、有关情况1、申报条件获得上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机关)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1)申报前12个月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2)申报前12个月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2、《考核细则》的设计(1)结构共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
基本指标反映单位文明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7大项、22个考核指标,35项考核内容,共129条考核标准
特色指标反映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特色、单位整体形象,共3条考核标准
在基本指标中设置了1个调节性考核指标,由各市级以上文明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督促申报单位完成各级文明办交办的工作任务
同时,设置了12条前置性考核标准,用“*”标示,如达不到本条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