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4
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5
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6
《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站类或项目障碍物分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太阳辐射和日照等与障碍物距离成排≥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
71°≥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
71°≥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
13°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