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须以创新精神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从顺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推进依法管理、提升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战略高度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下文是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1页共16页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