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是指通过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获取的监控数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管理,保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开展其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指国控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对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管理的工作
管理工作包括::必须满足符合以下前提条件:(一)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已已经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二)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的工作过程验收合格、日常运行定期考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获取的自动监控数据,认定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五条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行为的依据
第六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