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一)听证程序的内涵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立法上最早规定听证制度是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
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听证是指把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
狭义的听证是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在行政程序中应用听证,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起到了约束作用
(二)听证程序的功能确立听证程序是为了赋予受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
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器有效运转的管理方法
听证程序有三大功能:1、保护功能
听证的本质在于给有利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当事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
通过这种程序来发现真实,校正片面的认识,总结出正确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对付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直接的积极作用
2、监督功能
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广泛,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它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正面效应,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
通过听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或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让旁听群众通过双方辩论获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