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否认马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1-10-9浏览次数:6035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公司吊销执照人格否认内容提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在生活中普遍存在,但许多公司是为逃避债务而故意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不仅害及公司的债权人,甚至会导致道德公害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缺乏约束机制
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制止假吊销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在法律上与它的组成分子股东分离而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是一种法律技术的运用
法人制度原为因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
基于此,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其它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认法人的存在
现实生活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时有发生,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人格的绝对否定,即公司之人格被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之存在也因之而全面的、永久的被否认
(刘兴善:《商法专论集》(台)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72页
)其后果是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公司的法律人格便不复存在,不得再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公司的债务的处理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自吊销之日起公司便不复存在,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也因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据此,法院已受理的此类债务纠纷,因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
上述作法有一定道理
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仅负有限责任命题的成立,乃是建立在公司和股东行为合法的基础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公司之独立性及股东有限责任的特色,在合法的范围内加以利用者,不但不应该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