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定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担──何翠翠与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正确认定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担──何翠翠与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运输车辆须有挂靠单位才能准予运营,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如何承担责任,法律上无明确规定
本案的审理从个案的角度来看,对于此种问题的处理上如何灵活掌握法律原则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2004年5月30日晨,原审被告胡德坤驾驶大货车在本市杨高北路处追尾另一辆重型作业车,造成原审原告何翠翠右腕、右手毁损
经事故认定,胡德坤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挂靠在原审被告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胡德坤
何翠翠诉诸原审法院,要求胡德坤和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审理后认为,由于胡德坤与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主雇员关系,何翠翠要求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德坤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故判决胡德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后,何翠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胡德坤与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挂靠经营关系,并且胡德坤在发生事故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所以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车辆非其所有,其虽被胡德坤挂靠,却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所以上诉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审判结论】一审判决:胡德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判;二、上海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胡德坤应付赔偿责任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意见】一、本案的法律适用及相关概念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30日,故应当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