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渝防发〔2010〕18号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153号)精神,推动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本质水平,大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按照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有关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渝防办〔2010〕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考核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时间2010年11-12月二、考核范围及内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方法(一)自验申请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按照《重庆市有关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分行业、分类别、分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自验工作
自验合格的,由单位填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单位申报表》(附件1),向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申请验收
(二)组织验收
区县(自治县)防火安全委员会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行业及管辖范围分工,根据考核验收评分细则(附件2)规定的内容,对属于考核范围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并认真填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