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陆主要商业银行借贷业务第一章大陆主要商业银行简介1995年大陆八届人大通过并施行了「人民银行法」,同年五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业银行法」,明订人民银行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并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职责,并可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规章的作用主要在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通常以「实施细则」的方式制定。台商在检索有关金融法规时,经常会看到人民银行作为该法规的制定和公布单位,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一般也称为金融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依法可以经营的业务有(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务;(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状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依照大陆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必须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规定,可见大陆的银行是不允许从事证券业签证或发行买卖的,其目的旨在防止银行以大量资金投入股市,造成金融调控失序。目前大陆的主要商业银行简介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简称工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辨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同时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彼时办理的主要业务有工商企业信贷和居民储蓄、吸收工商企业存款、事业单位存款、个体工商户存款、发放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贷款;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委托、代理、租赁、投资、咨询业务、发行金融债券、有价证券及人民银行委托的业务,商业银行施行后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综合性商业银行。1996年11月中旬中国工商银行受劳动部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代发圣工养老金,规定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结存均在此账户中结算。二、中国银行:简称中行,成立于1908年,中共政权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局,1979年改革开放后从人民银行分离独立成行,彼时是中国的外汇专业银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1983年公布)仍规定合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彼时的主要业务有:负责统一经营国家外汇资金;统一办理国家外汇收支;经营一切外汇业务;办理贸易和非贸易国际结算;办理外贸信贷,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及租赁;经营外汇买卖和国际黄金买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法施行后,中国银行亦改制为全国性的综合性商业银行。外汇业务不再专属中国银行,外商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商业银行作为基本银行往来。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建行,1956年10月成立,后来撤销,1972年恢复,彼时主要业务有负责管理国家的基建支出预决算;办理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地质勘探的拨款和贷款;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活动的结算;办理住宅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等,目前为全国性的综合商业银行。由于建行在传统业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