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指南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政策(一)单位参保政策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7%、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
对经济效益较差的困难企业,建立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住院统筹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5%,由用人单位缴费,目前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最高医疗费用限额为30000元
(二)大病医疗互助
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每年每人100元,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8万元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同时参加目前最高保额为11万元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目前暂为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的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为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表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政策1、参保原则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区参保、银行缴费、集中管理”的原则,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和大病医疗互助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2、参保对象
是指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等在本市中城市四区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对象不含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含病退)和已达到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以上人员
3、缴费标准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株洲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文件规